景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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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数据来源: 户籍数据
姓名:景廷瑞
身份证号码:412921196207092026
出生年月:1962年07月09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虎 星座:巨蟹座 壬寅年 六月初八
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真户籍地址:河南省南召县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苏湾村苏湾组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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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数据来源: 神秘数据
姓名:景廷瑞
身份证号码:412921196207092026
出生年月:1962年07月09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虎 星座:巨蟹座 壬寅年 六月初八
电话:13973563498
手机归属地:湖南 邵阳
其他:中国移动 区号: 0739, 区划代码: 4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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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景廷瑞
身份证号码:412921196207092026
出生年月:1962年07月09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虎 星座:巨蟹座 壬寅年 六月初八
案件识别码:ws0d2d969378e83e80
案件详情:张向华与景廷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8)豫1321民初122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民事
一审
判决书
原告:张向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3日,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来,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0日,住南召县。
被告:景廷瑞,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9日,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景廷瑞带领袁敏(系被告女儿)、尚秀云、景廷先(系被告之姐)等到袁秀兰家与原告张向华、张向伟(系原告之妹)发生冲突,双方发生厮打。2017年5月5日,南召县公安局对被告景廷瑞作出召公(皇)行罚决字【2017】1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张向华面部被抓伤,其伤情根据南召县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对景廷瑞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原告张向华在河南红阳职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外伤反应;2、头面部、耳部、腰部多发软组织盹挫伤。于2017年3月29日住院,2017年4月11日出院,共计14天。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保护,原告在与被告发生冲突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张向华的损失为:1、医药费3563.91元;2、误工费4535.1元[100.78×45天];3、护理费4174.2元[92.76元/天×4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30元/天×14天];5、营养费140元[10元/天×14天];上述共计12833.2元。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考虑到被告带人到原告家中发生打架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承担责任的30%,被告承担责任的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983.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景廷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书记员赵莉

2018-07-02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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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景廷瑞
身份证号码:412921196207092026
出生年月:1962年07月09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虎 星座:巨蟹座 壬寅年 六月初八
案件识别码:ws254265240ab40a05
案件详情: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321民初1224号
原告:张向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3日,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来,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0日,住南召县。
被告:景廷瑞,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9日,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向华与被告景廷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向华及委托代理人刘长来,被告景廷瑞及委托代理人杨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3563.91元、误工费534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4174.2元、营养费13

…省略1205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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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景廷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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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景廷瑞
身份证号码:412921196207092026
出生年月:1962年07月09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虎 星座:巨蟹座 壬寅年 六月初八
案件识别码:ws35671b23dc8333a9
案件详情: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321民初1224号
原告:张向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3日,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来,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0日,住南召县。
被告:景廷瑞,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9日,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向华与被告景廷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向华及委托代理人刘长来,被告景廷瑞及委托代理人杨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3563.91元、误工费534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4174.2元、营养费13

…省略1205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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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景廷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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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景廷瑞
身份证号码:412921196207092026
出生年月:1962年07月09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虎 星座:巨蟹座 壬寅年 六月初八
案件识别码:ws44b92bb62cb79f64
案件详情:张向华、景廷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13民终449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民事
二审
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华,女,生于1973年4月13日,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来,男,生于1960年4月10日,汉族,住南召县,系基层组织推荐。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廷瑞,女,生于1962年7月9日,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向华与上诉人景廷瑞于2017年3月29日发生冲突,导致张向华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南召县公安局召公(皇)行罚决字[2017]10451号处罚决定书为据。该决定书显示张向华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上诉人张向华在南召县红阳职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外伤反应;2、头面部、耳部、腰部多发软组织钝挫伤。上诉人景廷瑞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景廷瑞称其未殴打张向华,张向华也未受伤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且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悖,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景廷瑞称张向华住院期间存在××的情况,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红阳职工医院的长期医嘱单上也显示张向华出院前一直在接受治疗,故上诉人景廷瑞的本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结合张向华的伤情及出院医嘱酌情对张向华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景廷瑞称费用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张向华称其未受到行政处罚,本身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因南召县公安局召公(皇)行罚决字[2017]10464号处罚决定书上明确显示“景廷瑞与张向华相互用手拽头发发生厮打……对张向华以殴打他人罚款叁百元。”且南召县公安局的召公复驳字[2017]00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对张向华殴打他人被罚款的事实也予以明确,故原审法院酌定张向华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向华称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由上诉人张向华负担178元,上诉人景廷瑞负担1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邦耀
审判员张艳霞
审判员胡珊珊
书记员刁艳

2018-12-24
河南省
南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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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景廷瑞
身份证号码:412921196207092026
出生年月:1962年07月09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虎 星座:巨蟹座 壬寅年 六月初八
案件识别码:ws4cab4513ecc2f686
案件详情:张向伟与景廷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8)豫1321民初1225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民事
一审
判决书
原告:张向伟,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28日,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来,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0日,住南召县。
被告:景廷瑞,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9日,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景廷瑞带领袁敏(系被告女儿)、尚秀云、景廷先(系被告之姐)等在袁秀兰家与原告张向伟、张向华(系原告之姐)发生冲突,继而双方发生厮打。2017年12月15日南召县公安局作出召公复驳字【2017】001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虽然认定张向伟不构成轻微伤,但该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描述张向华的妹妹张向伟骑着电动车回来,在进门时轧着被告景廷瑞的脚,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且被告之姐景廷先证言也予以证实被告之女袁敏与原告也发生了厮打。原告张向伟在河南红阳职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外伤反应;2、多发软组织盹挫伤;3、××。于2017年3月29日住院,2017年4月11日出院,共计14天。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保护,原告在与被告发生冲突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为:1、医药费3818.58元;2、误工费2821.84元[100.78×28天];3、护理费2597.28元[92.76元/天×28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30元/天×14天];5、营养费140元[10元/天×14天];上述共计9797.7元。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考虑到被告带人到原告姐家中发生打架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承担责任的30%,被告承担责任的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858.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景廷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书记员赵莉

2018-07-02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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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景廷瑞
身份证号码:412921196207092026
出生年月:1962年07月09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虎 星座:巨蟹座 壬寅年 六月初八
案件识别码:ws4d5d997f3624cafb
案件详情: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321民初1225号
原告:张向伟,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28日,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来,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0日,住南召县。
被告:景廷瑞,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9日,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向伟与被告景廷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向伟及委托代理人刘长来,被告景廷瑞及委托代理人杨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3818.58元、误工费3324.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2597.28元、营养费840元,共计

…省略1225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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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景廷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赵莉

👉‍公安路线查询价格表 (https://t.me/CIA_cd0/2503)👈
👉‍如机器人提示被注销点我防丢 (https://telegra.ph/q%E6%83%85%E6%8A%A5%E5%B1%80%E5%AE%98%E6%96%B9-09-08)👈
🔍 第[1]条,数据来源: 神秘数据2
姓名:肖文佐
身份证号码:430521197609203355
出生年月:1976年09月20日
其他:男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生肖:龙 星座:处女座 丙辰年 八月廿七
电话:13973563498
手机归属地:湖南 邵阳
其他:中国移动 区号: 0739, 区划代码: 4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