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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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数据来源: 户籍数据
姓名:袁国华
身份证号码:411326198305102037
出生年月:1983年05月10日
其他:男 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生肖:猪 星座:金牛座 癸亥年 三月廿八
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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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数据来源: 神秘数据
姓名:袁国华
身份证号码:411326198305102037
出生年月:1983年05月10日
其他:男 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生肖:猪 星座:金牛座 癸亥年 三月廿八
电话:13613772508
手机归属地:河南 南阳
其他:中国移动 区号: 0377, 区划代码: 411300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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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条,数据来源: 神秘数据2
姓名:袁国华
身份证号码:411326198305102037
出生年月:1983年05月10日
其他:男 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生肖:猪 星座:金牛座 癸亥年 三月廿八
电话:13613772508
手机归属地:河南 南阳
其他:中国移动 区号: 0377, 区划代码: 4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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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袁国华
身份证号码:411326198305102037
出生年月:1983年05月10日
其他:男 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生肖:猪 星座:金牛座 癸亥年 三月廿八
案件识别码:ws08b6e96136b9e542
案件详情:袁国华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18)豫1302刑初91号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事
一审
判决书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国华,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户籍所地在: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凉水泉村河南组259号)。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7年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4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袁国华的供述;2、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3、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决定书、认证意见函、到案经过等。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意见,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袁国华在“诚信药店”QQ医药交流群里以每盒500元的价格购买五盒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舒筋健腰丸,以500元价格倒卖给王某(另案处理)的恒泰大药房两盒,以550元一盒的价格倒卖给李某(另案处理)的万兴东大药房25店三盒。
2016年11月26日,XX以790元的价格从恒泰大药房购买舒筋健腰丸一盒。2016年11月27日,石磊以760元价格从万兴东大药房购买舒筋健腰丸一盒。2016年12月14日,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又从万兴东大药房25店扣押舒筋健腰丸一盒。
经广州市珠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三盒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舒筋健腰丸均系假冒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袁国华的供述;2、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3、药品认证意见函;4、扣押决定书;5、个人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国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袁国华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国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袁国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栗新峰
书记员马学宁

2018-02-07
河南省
南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