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条,数据来源: 户籍数据
姓名:韦保珍
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7152228
出生年月:1970年07月15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狗 星座:巨蟹座 庚戌年 六月十三
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韦保珍
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7152228
出生年月:1970年07月15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狗 星座:巨蟹座 庚戌年 六月十三
案件识别码:ws10643ecb1b010cfe
案件详情:张志东、袁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20)豫1321执异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案外人:韦保珍,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志东,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袁向阳,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本院查明,韦保珍、袁向阳购买位于南召县××××路中段祥和小区的房产一处,2013年10月9日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颁发证号为召房城关镇字第1—5646—108—03#—105号
...省略971个字符...
查看完整信息请下载文件
驳回案外人韦保珍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张豪
审判员杨雪营
审判员崔乃元
书记员高钰航
2020-06-10
河南省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韦保珍
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7152228
出生年月:1970年07月15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狗 星座:巨蟹座 庚戌年 六月十三
案件识别码:ws2feead33f86a5c05
案件详情:刘天青与袁向阳、韦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9)豫1321民初23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原告:刘天青,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兴运,男,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810070270。
被告:袁向阳,男,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南召县。
被告:韦保珍,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南召县。
准许原告刘天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刘天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焦太升
书记员刘源
2019-09-10
河南省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韦保珍
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7152228
出生年月:1970年07月15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狗 星座:巨蟹座 庚戌年 六月十三
案件识别码:ws4c6aa82e2e49fad4
案件详情:刘天青与袁向阳、韦保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9)豫1321民初4235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原告:刘天青,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兴运,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向阳,男,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南召县。
被告:韦保珍,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南召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天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耀辉
审判员张文扬
审判员吴丰成
书记员王誉栋
2020-04-15
河南省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韦保珍
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7152228
出生年月:1970年07月15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狗 星座:巨蟹座 庚戌年 六月十三
案件识别码:ws4d89b221d0e7968f
案件详情:闫学高与袁向阳、韦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9)豫1321民初21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
一审
判决书
原告:闫学高,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告:袁向阳,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告:韦保珍,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后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3月31日,被告袁向阳经闫某介绍以买南召县滨河帝城的房子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袁向阳现金10万元。2018年9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袁向阳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闫学高现金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月息壹分伍厘,时间半年。借款人:袁向阳2018.9.1”。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支付2018年9月1日以后的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袁向阳与被告韦保珍于1990年7月在南召县皇后乡民政所登记结婚。2018年7月27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二、双方婚后位于南召县皇后乡凉水泉门面上下楼两套、位于南召县滨河路祥和小区房子**、滨河帝城房子一套及皇后乡农资日杂店等所有财产全归女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50万,三年内付清;别无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向阳向原告闫学高的借款,有原告闫学高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证人闫某证言等证据为凭,应认定原告闫学高与被告袁向阳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袁向阳偿还借款65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韦保珍辩称袁向阳借款时自己不知道、且现在已与袁向阳离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因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证人闫某证实被告袁向阳借该款是为了购买位于南召县滨河帝城的房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向阳、韦保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学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分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霞
审判员王亚标
人民陪审员惠付章
书记员冯欣欣
2020-03-20
河南省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韦保珍
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7152228
出生年月:1970年07月15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狗 星座:巨蟹座 庚戌年 六月十三
案件识别码:ws4f4980f142e6b3b2
案件详情:张冲与袁向阳、韦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9)豫1321民初32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
一审
判决书
原告:张冲,男,回族,生于1977年10月1日,住南召县留山镇红宇机械厂家属院**,
身份证号:4129211977********。
被告:袁向阳,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3日,户籍地南召县马市坪乡政府家属院,
身份证号:4129211966********。
被告:韦保珍,女,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户籍地南召县,系被告袁向阳之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二被告原系夫妻。2018年2月9日被告袁向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被告袁向阳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借到张冲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壹分五厘,借款人:袁向阳,2018.2.9”;后被告袁向阳支付了利息5000元,2018年12月12日被告韦保珍又返还给原告本金50000和利息6000元,并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欠条,今欠张冲五万四千元整(54000元),于年前还清,欠款人韦保珍,2018年12月12日”。下欠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袁向阳借到原告现金10万元,后被告袁向阳支付利息5000元,被告韦保珍返还本金50000元和利息6000元,下欠本金50000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欠条和被告韦保珍认可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下欠借款本金50000元和利息,应予支持。原告请求按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利息请求也应该支持,利息应自2018年12月12日出具借条之日开始起算,被告韦保珍辩称向原告返还的56000元系借款本金与事实不符,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该借款发生在2018年2月,此时二被告夫妻关系尚存,并且之后被告韦保珍又对该借款进行了偿还、出具了新的欠条,因此,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因被告袁向阳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向阳、韦保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冲借款本息54000元,并自2018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分支付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袁向阳、韦保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韦保珍
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7152228
出生年月:1970年07月15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狗 星座:巨蟹座 庚戌年 六月十三
案件识别码:ws55bb46e79954e190
案件详情: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1民初543号
原告:袁伟,男,生于1973年12月29日,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时菁,南召县丹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向阳,男,生于1973年12月29日,汉族,住南召县。
被告:韦保珍,女,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现住南召县。
原告袁伟与被告袁向阳、韦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袁向阳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明示,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袁向阳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董坤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韦保珍
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7152228
出生年月:1970年07月15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狗 星座:巨蟹座 庚戌年 六月十三
案件识别码:ws5a84aaa1138c0d12
案件详情:刘学东与袁向阳、韦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9)豫1321民初11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原告:刘学东,男,生于1968年4月12日,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俊文,尹阳阳,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向阳,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南召县。
被告:韦保珍,女,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现住南召县。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韦保珍
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7152228
出生年月:1970年07月15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狗 星座:巨蟹座 庚戌年 六月十三
案件识别码:wsb125cd32b98356b6
案件详情:刘天青与袁向阳、韦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9)豫1321民初423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
一审
判决书
原告:刘天青,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日,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运,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向阳,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3日,住南召县。
被告:韦保珍,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5日,住南召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袁向阳在被告韦保珍在场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11日向原告刘天青借钱人民币10万元,被告袁向阳给原告刘天青出具借条
...省略963个字符...
查看完整信息请下载文件
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袁向阳、韦保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耀辉
审判员吴丰成
审判员张文扬
书记员王誉栋
2020-04-07
河南省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韦保珍
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7152228
出生年月:1970年07月15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狗 星座:巨蟹座 庚戌年 六月十三
案件识别码:wsb4cba4dd74b123a9
案件详情:闫好朋与袁向阳、韦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9)豫1321民初11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原告:闫好朋,男,生于1969年12月19日,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俊文,尹阳阳,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向阳,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南召县。
被告:韦保珍,女,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现住南召县。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霞
书记员董坤
2019-05-10
河南省





第[2]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韦保珍
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7152228
出生年月:1970年07月15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狗 星座:巨蟹座 庚戌年 六月十三
案件识别码:wsc1911301b7b2d76e
案件详情:张冲、韦保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20)豫1321执6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冲,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韦保珍,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袁向阳,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南召县。
终结(2020)豫1321执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雪营
审判员崔乃元
审判员李闪闪
书记员沈旭
2020-08-12
河南省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韦保珍
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7152228
出生年月:1970年07月15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狗 星座:巨蟹座 庚戌年 六月十三
案件识别码:wseb801f0dba972018
案件详情:袁伟与袁向阳、韦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9)豫1321民初5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原告:袁伟,男,生于1973年12月29日,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时菁,南召县丹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向阳,男,生于1973年12月29日,汉族,住南召县。
被告:韦保珍,女,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现住南召县。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霞
书记员董坤
2019-05-06
河南省





第[2]条,数据来源: 人口二要素
姓名:韦保珍
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7152228
出生年月:1970年07月15日
其他:女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狗 星座:巨蟹座 庚戌年 六月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