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条,数据来源: 户籍数据
姓名:熊修柱
身份证号码:412921196308182012
出生年月:1963年08月18日
其他:男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兔 星座:狮子座 癸卯年 六月廿九
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真户籍地址: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红阳厂家属院2区12栋11号





第[2]条,数据来源: 神秘数据
姓名:熊修柱
身份证号码:412921196308182012
出生年月:1963年08月18日
其他:男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 生肖:兔 星座:狮子座 癸卯年 六月廿九
电话:13907384346
手机归属地:湖南 娄底
其他:中国移动 区号: 0738, 区划代码: 431300





第[3]条,数据来源: 神秘数据2
姓名: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电话:13907384346
手机归属地:湖南 娄底
其他:中国移动 区号: 0738, 区划代码: 431300





第[4]条,数据来源: 新浪微博
电话:13907384346
手机归属地:湖南 娄底
其他:中国移动 区号: 0738, 区划代码: 431300
微博ID:3257294350
微博链接地址:https://weibo.com/u/3257294350





第[5]条,数据来源: 全球通数据
姓名:成桂南
身份证号码:432501197709154523
出生年月:1977年09月15日
其他:女 湖南省娄底地区娄底市 生肖:蛇 星座:处女座 丁巳年 八月初三
电话:13907384346
手机归属地:湖南 娄底
其他:中国移动 区号: 0738, 区划代码: 431300





第[6]条,数据来源: 全球通数据
姓名: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电话:13907384346
手机归属地:湖南 娄底
其他:中国移动 区号: 0738, 区划代码: 431300
地址:涟源市水洞底石脚





第[7]条,数据来源: 微信绑定
电话:13907384346
手机归属地:湖南 娄底
其他:中国移动 区号: 0738, 区划代码: 431300
微信ID:wxid_qzn8irvtte5879





第[8]条,数据来源: 户籍数据
姓名:成桂南
身份证号码:432501197709154523
出生年月:1977年09月15日
其他:女 湖南省娄底地区娄底市 生肖:蛇 星座:处女座 丁巳年 八月初三
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地区娄底市





第[1]条,数据来源: 户籍数据
姓名: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第[2]条,数据来源: 神秘数据
姓名:成桂南
身份证号码:432501197709154523
出生年月:1977年09月15日
其他:女 湖南省娄底地区娄底市 生肖:蛇 星座:处女座 丁巳年 八月初三
电话:15506501284
手机归属地:山东 聊城
其他:中国联通 区号: 0635, 区划代码: 371500





第[3]条,数据来源: 神秘数据
姓名: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电话:13143655510
手机归属地:广东 广州
其他:中国联通 区号: 020, 区划代码: 440100
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4]条,数据来源: 人口二要素
姓名:小武
身份证号码:432501197709154523
出生年月:1977年09月15日
其他:女 湖南省娄底地区娄底市 生肖:蛇 星座:处女座 丁巳年 八月初三





第[5]条,数据来源: 全球通数据
姓名:成桂南
身份证号码:432501197709154523
出生年月:1977年09月15日
其他:女 湖南省娄底地区娄底市 生肖:蛇 星座:处女座 丁巳年 八月初三
电话:13786850577
手机归属地:湖南 娄底
其他:中国移动 区号: 0738, 区划代码: 431300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案件识别码:ws3976852c2eef9140
案件详情: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1224民初139号
原告:溆浦县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溆浦县低庄镇莲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081372403D。
法定代表人:刘跃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伟,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低庄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邵鹏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颜劲松,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涟源市。
原告溆浦县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鑫公司”)与被告邵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邵鹏辉于2018年2月8日申请追加颜劲松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书面通知颜劲松参加诉讼。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伟、被告邵鹏辉、颜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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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元,半收取876元,由被告邵鹏辉、颜劲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建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霖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案件识别码:ws40ce31cfa47c0a9c
案件详情: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224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低庄镇莲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081372403D。
法定代表人:刘跃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鹏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颜劲松,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鹏辉、颜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湘122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溆浦县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
2018年7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邵鹏辉、颜劲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7月4日、11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18年10月9日、10日分别向涟源市、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颜劲松、邵鹏辉的不动产财产状况,10月10日向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邵鹏辉的车辆登记情况,同年11月10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11月26日向中国人寿溆浦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邵鹏辉、颜劲松无工商企业股权登记信息、无证券资产、无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信息,被执行人邵鹏辉名下有湘K×××××一汽牌小车一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湘K×××××桑塔纳小车一辆已报废,颜劲松于2005年3月10日在中国人寿购买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仅缴纳一年保费1560元,现已失效。
2018年10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邵鹏辉、颜劲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11月22日将被执行人邵鹏辉、颜劲松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1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804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世庚
审判员谌凌鹏
审判员刘继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戴洁玲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案件识别码:ws51243aac46590b8b
案件详情: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1382民初1495号
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光蓝路东区1号。
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辉,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凤娟,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邵鹏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源农商银行)与被告刘凤娟、邵鹏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辉,被告邵鹏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凤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涟源农商银行请求本院判令:1、由被告刘凤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7984元(从2017年7月18日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本息合计117984元;2、由被告刘凤娟偿还2019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3、被告邵鹏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逾期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按月利率8.7‰计算从2019年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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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案件识别码:ws51f3d02a3ae7f746
案件详情: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1224民初140号
原告:溆浦县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溆浦县双井镇大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32055925XF。
法定代表人:张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伟,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低庄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邵鹏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颜劲松,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涟源市。
原告溆浦县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与被告邵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邵鹏辉于2018年2月8日申请追加颜劲松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书面通知颜劲松参加诉讼。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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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1996元,由被告邵鹏辉、颜劲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建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霖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案件识别码:ws97f3005170b55890
案件详情:溆浦县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邵鹏辉、颜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18)湘1224民初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判决书
原告:溆浦县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溆浦县双井镇大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32055925XF。
法定代表人:张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伟,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低庄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邵鹏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颜劲松,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涟源市。
经本院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邵鹏辉与被告颜劲松系合伙关系。2017年6月26日,被告颜劲松代表俩人与怀化市兴源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合伙承包溆浦县双井镇夏家垅农业基地综合楼修建工程。2017年7月,原告万达公司与被告邵鹏辉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被告预先支付原告50000元预付款;待被告修建至三层楼面完成,一次性结清所欠原告的混凝土货款;三层楼以上,原告每送完一层混凝土,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每层的货款;如果被告停工一个月及以上,须向原告结清以前所欠的全部货款。之后原告按约定向二被告工地上供应混凝土719方,共计货款234635元。被告邵鹏辉预先支付原告50000元预付款,尚欠原告货款184635元。现溆浦县双井镇夏家垅农业基地综合楼工程于2017年10月停工,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万达公司与被告邵鹏辉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混凝土,被告应当支付货款。现双井镇夏家垅农业基地综合楼已停工,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所欠原告货款。被告邵鹏辉、颜劲松系个人合伙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邵鹏辉、颜劲松应共同偿还原告货款。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鹏辉、颜劲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溆浦县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8463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1996元,由被告邵鹏辉、颜劲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建林
代理书记员周霖
2018-03-28
湖南省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案件识别码:wsbaa05390b6f846e9
案件详情: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凤娟、邵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涟源市人民法院
(2018)湘1382民初885号
保证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光蓝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益民,系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中华(特别授权),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刘凤娟,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邵鹏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案按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廖庆华
法官助理刘芝
代理书记员张归
2019-03-15
湖南省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案件识别码:wsc3c8f4ea7cbfdd29
案件详情: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382民初885号
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光蓝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益民,系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中华(特别授权),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刘凤娟,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邵鹏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凤娟、邵鹏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廖庆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芝
代理书记员张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们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案件识别码:wsd09ff4b2f18ee61a
案件详情: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224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双井镇大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32055925XF。
法定代表人:张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鹏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颜劲松,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鹏辉、颜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湘12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
2018年7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邵鹏辉、颜劲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7月4日、11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18年10月9日、10日分别向涟源市、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颜劲松、邵鹏辉的不动产财产状况,10月10日向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邵鹏辉的车辆登记情况,同年11月10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11月26日向中国人寿溆浦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邵鹏辉、颜劲松无工商企业股权登记信息、无证券资产、无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信息,被执行人邵鹏辉名下有湘K×××××一汽牌小车一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湘K×××××桑塔纳小车一辆已报废,颜劲松于2005年3月10日在中国人寿购买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仅缴纳一年保费1560元,现已失效。
2018年10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邵鹏辉、颜劲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11月22日将被执行人邵鹏辉、颜劲松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1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463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世庚
审判员谌凌鹏
审判员刘继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戴洁玲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案件识别码:wsde9405cfea047860
案件详情:溆浦县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邵鹏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18)湘1224执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低庄镇莲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081372403D。
法定代表人:刘跃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鹏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颜劲松,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涟源市。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1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804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世庚
审判员谌凌鹏
审判员刘继刚
书记员戴洁玲
2018-11-30
湖南省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案件识别码:wsdfb19e3b48fcea6d
案件详情:溆浦县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邵鹏辉、颜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18)湘1224民初1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判决书
原告:溆浦县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溆浦县低庄镇莲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081372403D。
法定代表人:刘跃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伟,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低庄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邵鹏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颜劲松,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涟源市。
经本院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邵鹏辉与被告颜劲松系合伙关系。2017年6月26日,被告颜劲松代表俩人与怀化市兴源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合伙承包溆浦县双井镇夏家垅农业基地综合楼修建工程。2017年7月,万达公司与被告邵鹏辉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为二被告建造双井镇夏家垅农业基地综合楼供应混凝土。2018年8月1日,万达公司与泰鑫公司联营,万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由泰鑫公司继续履行。同年9月原告泰鑫公司按照原合同为二被告继续供货,二被告均没有提出异议。截止2017年9月12日,原告泰鑫公司共给二被告出售混凝土236.5立方米,共计货款78045元。现溆浦县双井镇夏家垅农业基地综合楼工程于2017年10月停工,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原告泰鑫公司虽没有与二被告直接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由于万达公司与被告邵鹏辉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原告泰鑫公司与万达公司存在联营关系,万达公司停产后由泰鑫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予以接受,视为被告同意,故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原合同向被告提供混凝土,被告应当支付货款。现双井镇夏家垅农业基地综合楼已停工,被告理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原告货款。被告邵鹏辉、颜劲松系合伙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邵鹏辉、颜劲松应共同偿还原告货款。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鹏辉、颜劲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溆浦县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80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被告邵鹏辉、颜劲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建林
代理书记员周霖
2018-03-28
湖南省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案件识别码:wse27ec5059b55422f
案件详情:(2020)湘1382执保331号





第[2]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案件识别码:wse37a3312fa6ab2de
案件详情:溆浦县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邵鹏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18)湘1224执4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双井镇大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32055925XF。
法定代表人:张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鹏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颜劲松,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涟源市。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1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463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世庚
审判员谌凌鹏
审判员刘继刚
书记员戴洁玲
2018-11-30
湖南省





第[1]条,数据来源: 全国个人案件
名字: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案件识别码:wsfae7dfaf018766ab
案件详情: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凤娟、邵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涟源市人民法院
(2019)湘1382民初885号
保证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光蓝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益民,系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中华(特别授权),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刘凤娟,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邵鹏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案按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廖庆华
法官助理刘芝
代理书记员张归
2019-03-15
湖南省





第[2]条,数据来源: 交警12123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车牌号:湘K04092
姓名:邵鹏辉





第[3]条,数据来源: 交警12123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车牌号:湘K3PH78
姓名:邵鹏辉





第[4]条,数据来源: 人口二要素
姓名: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第[1]条,数据来源: 携程旅行
姓名:邵鹏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07046119
出生年月:1973年07月04日
其他:男 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 生肖:牛 星座:巨蟹座 癸丑年 六月初五
电话:13143655510
手机归属地:广东 广州
其他:中国联通 区号: 020, 区划代码: 440100
